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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餐后付錢322元,因多按了一個0,付成3220元,找店家討回卻遭拒:他自愿給的

河南,鄭州。高先生在一燒烤店消費了322元,由于當時喝多了,竟然手抖多摁了一個0,給店家付了3220元,事后他卻只收到了一條欠條,而店家遲遲未給他退款,于是高先生就找來了調解員。

高先生和朋友相聚,就在一家燒烤店吃燒烤,朋友間相聚,自然少不了喝酒助興。因此當時他們點了60串羊肉串,還有三盆涼菜,剩下的就是酒。烤串上來之后,他們便倒上酒,一邊擼串,一邊談天說地,推杯換盞,甚是高興。

隨著時間邁向深夜,高先生和朋友也吃飽喝足了,于是高先生便去付款,付款的時候,高先生喝得有點多了,感覺有點暈乎乎的。他問了一下店員,需要多少錢, 店員告知他消費了322元。當時的高先生聽了之后,由于喝多的原因,他一手抖就多摁了一個0。

付款之后,高先生急著要回家,也沒有去查看自己的余額,所以也沒有發現。過了11天,高先生在買別的東西時,才發現自己的余額不多了,高先生覺得不對勁,因為這11天他也沒買什麼東西,但是他對于自己的余額大概有多少心里是清楚的,他覺得自己不可能這麼快就把錢花完。

于是他就查看了自己的消費明細,看來看去都是一些小數額支出,也沒發現異常,直到翻到11天前,看到有一筆3220元的支出,高先生怎麼想也想不起來自己到底買啥了,花了3000多塊錢。后來他仔細一看,收錢的對方是一家燒烤店。

高先生很納悶,雖然那天他喝得有些多了,但是他明明記得只是花了300來塊錢,怎麼會付了3000多塊錢呢?于是他仔細想了想, 才想起來當時是消費了322元,只是當時自己多摁了一個0,所以才會有一筆3220元的支出。

高先生想起來之后,就趕緊過去找店家。而店家了解高先生的來意之后,卻跟高先生說,他并沒有收到這一筆錢。高先生覺得店家在推卸責任,于是再次跟他解釋,而店家也跟高先生說,由于當時是他的店員阿丁幫忙看店,他并沒有在場,所以具體情況要找阿丁。

隨后店家叫來了休息中的阿丁,阿丁過來之后有些慌張,當店家問起這件事情時,他便假裝查了查記錄,也承認了當時確實有收這麼一筆款。當高先生要求其退款時,他卻說多收的錢他已經花了,要等有錢之后才能給回高先生,隨后便給高先生寫了一條欠條。

高先生當時看到欠條之后,也沒想太多,心想反正自己經常來這里吃夜宵,這家店又不會跑,所以就相信了阿丁,拿著欠條就走了。

可是拿了欠條之后,到了約定的時間,阿丁沒有給他還錢,于是他聯系阿丁,阿丁卻找借口不還錢,在多次要錢無果之下,高先生便找來了調解員。他決定既然阿丁還不了錢,那麼就找店家要回多付的錢。

而店家看到高先生帶著調解員過來之后,也是很驚訝,因為高先生之前已經找過他,他也說得很明白了,這件事與他無關,怎麼現在還找調解員過來找他。

面對調解員的到來,店家也再次做出解釋,這個事情之前已經解決過了,是他的員工阿丁已經把多付的錢已經花了,現在高先生應該找阿丁要回多付的錢,而不是找他要錢。

然而對于店家的解釋,調解員便和店家理論,他跟店家說因為當時高先生在該店吃燒烤,那麼與高先生構成服務合同關系的是店家,而不是店員阿丁。由于高先生喝多了,多按了一個0,應該是322元卻支付成3220元。

那麼多付出的錢,由于收款的對象是店家,所以應當找店家,并不是店員阿丁,阿丁只是利用工作之便,偷拿了高先生多付出來的錢。所以高先生有權要求店家返還多付的錢。至于阿丁使用了那部分錢,那應該是他與店家之間的關系。

聽了調解員的話之后,店家想了想,也許是害怕此事傳出去,影響自家的生意,于是他給高先生退了2898元。

高先生多付的錢到底應該是店家退,還是店員阿丁退?對此,我們要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1. 當時高先生和朋友在燒烤店吃燒烤,那麼高先生和店家就構成了合同關系。但是由于多摁一個0,所以導致多支付了2898元給店家。從這方面來說,收款的對象是店家,并不是店員阿丁。所以應該由店家退還2898元,如果店家不退還,那麼這2898元就是店家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

不當得利的成立應當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2、取得財產利益沒有合法依據;

3、他人因此受有損失;

4、獲利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根據以上四個條件,首先從一方取得財產利益這個條件來說,高先生多付的2898元到了店家的賬戶上,所以已經構成了事實上店家取得了財產利益。而這2898元,只是高先生多付的錢,所以店家并沒有合法的依據。

其次,高先生由于多按一個零,損失了2898元,因此他和店家之間是構成獲利與受損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這2898元,屬于店家的不當得利。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既然2898元屬于店家的不當得利,那麼作為受損人的高先生,他有權要求店家返還2898元。

2. 店員阿丁拿走的2898元,這屬于阿丁的個人行為,由于是從店家的賬戶中偷走的,店家并不知道,因此他的行為涉嫌了盜竊。由于盜竊罪關于金額方面的立案標準是1000元以上,因此阿丁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于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而阿丁偷走的2898元是從店里家賬戶上偷走的,那麼應該是阿丁返還給店家,如果阿丁堅決不返還,由于2898元屬于數額較大,阿丁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所以此事高先生一開始就應該找店家要回2898元,而不是找阿丁。這件事也提醒了廣大愛喝酒的朋友,酒喝多之后在支付錢時一定要多加小心,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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